甲和乙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商标局应当依职权确定申请人
甲和乙不愿协商确定的,均不能成为申请人
商标局直接以抽签的方式确定申请人
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