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机构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跟踪评级:
(1)评级机构应在信用等级时效限定期内按照跟踪评级安排继续进行评级服务。
(2)跟踪评级包括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3)信用评级机构应密切关注评级对象(发行人)的信息,保证信用评级资料的及时更新。
(4)跟踪评级报告应当与前次评级报告保持连贯。
(5)跟踪评级结果与以前公告结果不一致的,由信用评级机构及时通知委托方或评级对象(发行人)。变更后的债券信用等级应在指定媒体向社会发布并在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