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负责主持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根据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负责主持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