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新韩银行的做法不合理。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开证银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而与合同完全无关。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受益人做出的有条件付款承诺,进口商的倒闭或其他情况,与开证行的这一承诺没有直接关系。
(3)本案例中,北京B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了信用证规定的合格单据,符合信用证“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条件,新韩银行作为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所以,新韩银行以G公司倒闭无法付款赎单为由拒绝付款是毫无道理的。
本题考查信用证的特点。考生需掌握信用证的三大特点,对上述案例进行判断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