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鉴于当时中国的国情,应以西方法律的原理原则为主要指导思想,还是应以传统礼教为主要指导思想制定新法;
(2)新法的精神应该是国家主义还是家族主义;
(3)《大清律例》中的“干名犯义”“犯罪存留养亲”“亲属相奸”“故杀子孙”“杀有服卑幼”“妻殴夫夫殴妻”“犯奸”“子孙违犯教令”等维护传统礼教的法律条文,要不要全部列入新律,要列入的又如何列入,是入法典正文还是附在《暂行章程》。
双方争论的核心是:鉴于当时中国的国情,应以西方法律的原理原则为主要指导思想,还是应以传统礼教为主要指导思想制定新法;新法的精神应该是国家主义还是家族主义;《大清律例》中的“干名犯义”“犯罪存留养亲”“亲属相奸”“故杀子孙”“杀有服卑幼”“妻殴夫夫殴妻”“犯奸”“子孙违犯教令”等维护传统礼教的法律条文,要不要全部列入新律?要列入的又如何列入?是入法典正文还是附在《暂行章程》?这场争论成了中国近代法律史册上耐人寻味的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