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与他国签订经济、贸易领域的协议
无权与外国或国际组织缔结条约
无权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与他国签订航运、通讯领域的协议
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与他国签订政治、军事领域的协议
中国作为一个单一制国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等地方政府均无权与外国或国际组织缔结条约,但特别行政区经中央政府特别授权者除外。例如,根据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1条和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6条的规定,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文化等领域,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可分别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