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联盟盟约》
《国际常设法院规约》
《巴黎非战公约》
《联合国宪章》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在法律上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4)条普遍而全面地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至此,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最终得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