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国家继承的对象是与继承领土有关的特定国际权利和义务。
二、国家继承的对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1)条约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条约”随着被继承国的消灭而消灭,不予继承;政治性条约,由于情势变更,一般不继承。与所涉领土有关的所谓“非人身条约”,应予继承。但上述规则并不排除有关国家达成协议或者通过谈判来解决条约的继承问题。由于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各类继承国对条约继承的情况也有所不同。
(2)条约以外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财产的继承。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动产按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转移。国家财产继承因国家领土变更的不同情况而有不同的规则。国家档案的继承。一般不能分割,不能在继承国和被继承国之间或者几个继承国之间按比例分配。但可以复制以供使用。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债和地方化债务都属于国家债务的范围。恶债不在继承的范围。国家债务继承的规则因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而异。
国家继承的对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可以结合下表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