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万份
5万份
8万份
10万份
《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新出版[1995]252号)规定,各级各类报纸在出版两年后,其最低期发行量标准应达到:
①省级党委机关报10万份;地(市)级党委机关报3万份;县(市)级党委机关报1万份;
②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的机关报、专业报3万份;
③省级及省级以下专业、行业报2万份;
④晚报5万份;
⑤社会群体对象报纸:中央报纸5万份;地方报纸3万份;
⑥各类企业报纸1万份;
⑦各种生活服务类报纸5万份;
⑧各类文摘报纸5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