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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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为避免争议久拖不决和扩大化,协商不能无期限地拖延。在自主协商的情况下,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当劳动行政部门受理时,应当在三十日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最多延长十五日,即四十五日是最长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