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作为集体商标组成部分的地名
具备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作为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地名
《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