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 “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
《商标法》规定了三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