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专利法》第69条第(2)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此为先用权的规定。乙的条件符合先用权。
(2)所谓生产经营,是围绕企业产品的投入、产出、销售、分配乃至保持简单再生产或实现扩大再生产所开展的各种有组织的活动的总称。生产经营是企业各项工作的有机整体,是一个系统。
(3)专利申请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的就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该技术已由甲公司申请,丧失了先申请条件。
(4)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个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