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展览权,也称“公开展出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中展览权的对象仅限于美术作品与摄影作品。展览权的内容,主要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许可或禁止他人公开陈列、展览或在公共场所放置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展览美术作品原件,必须经原件所有人同意,即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但其他作品原件展览权仍由著作权人享有。
(2)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3)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原作与改编作品的区别仅在于表现形式的差异,但二者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时原著的某些独创性特点同样会反映在改编作品中。
(4)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著作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