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输出国政府与资本输入国政府间的投资争端
外国投资人与东道国公民或公司之间的投资争端
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
资本输出国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
根据《华盛顿公约》第1条,在该公约框架下建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为投资者与东道国提供调解与仲裁投资争议的平台。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行使管辖权的主体条件:争议当事人中的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为另一缔约国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