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自残、殴斗等所致意外伤害。
3、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因、鸦片、大麻、吗啡等麻醉剂、兴奋剂、致幻剂)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4、因战争、核辐射等不可抗力所致意外伤害。
(二)特约保意外伤害
在意外伤害的除外责任中存在特约保意外伤害,即从保险原理上讲虽非不能承保,但保险人考虑到保险责任不易区分或限于承保能力,一般不予承保,只有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有时还要另外加收保险费后才予承保的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包括:
1、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赛车、拳击、江河漂流、摔跤等剧烈的体育活动或比赛中遭受意外伤害。
3、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
4、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如医生误诊、药剂师发错药品、检查时造成的损伤、手术切错部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