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天内
45天内
50天内
55天内
根据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