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争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的法律
外国的冲突法
尚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
外国的程序法
违背我国社会公共秩序的法律
对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性质,学界普遍认为,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协议选择的法律应当是实体法,而不应当包含程序法和冲突法。程序法属于一个国家的公法范畴,不属于法律选择的范围。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中,公共秩序的限制要求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在内容或适用的结果上不得违反有关国家的公共秩序,否则便不予适用。故选B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