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一,有利于管理权力的规范使用与运作,减少教育中的败德行为与腐败现象。既然权力清单、政府职能、学校权限要公开,既然权力的使用情况要公开,权力被暴露在阳光下,被关在笼子里(受已经公开的制度的约束),权力的行使就会更加理性。实际上信息公开形成了一种倒逼机制:既然做事的信息要公开、要见人,那么管理机构和管理者就会做能见得人的事情,这样见不得人的事情、谋取个人私利的事情、侵害他人权利的事情会大大减少。通过提高权力行使的透明度,减少甚至杜绝滥用权力、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
其二,有利于管理相对方权利的保护,有利于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利的保障,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管理方在管理中处于优势地位,其所拥有的管理权力往往会侵害管理相对方的权利,如教育行政机关会侵害学校的权利,学校会侵害师生的权利,而信息公开有助于转变政府教育行政职能,优化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有助于解决政府在管理教育中存在的越位、缺位、错位问题,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有助于学校规范管理行为,更好地维护和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管理方在分配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时,有时锦上添花多于雪中送炭,教育机会与教育资源更多地向城市地区、向重点学校重点班级、向有权人和有钱人倾斜(招生中的暗箱操作往往如此),信息公开可以曝光教育机会与教育资源分配的真实状况,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
其三,有利于保障和实现相关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信息沟通,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组织目标,提升教育质量。政府的行政权力属于公共权力,学校所承办的教育事业属于公共服务事业,在教育管理过程中政府部门和学校所持有和保管的信息属于“公共产品”,具有公共性,政府和学校有向社会进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