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防止环境损害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国家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
早在1941年的“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中,仲裁庭就明确了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行为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环境的原则。这一原则被1972年《斯德哥尔摩宣言》第21项原则和1992年的《里约宣言》第2项原则所重申,已成为国际环境法中的一项习惯法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