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申请之日
收养登记之日
收养协议签订之日
收养公证之日
收养是拟制血亲关系借以建立的重要途径。综观各国收养制度的立法例,对收养成立在形式要件上的要求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类型:一是收养须依司法程序而成立,二是收养须依行政程序而成立。 我国《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收养登记程序,同时以收养协议及收养公证为补充。 (一)收养登记 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1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