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
(2)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以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护和财产照护为内容,因而亲权的行使以监护子女必要的范围且符合子女的利益为限。
(3)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
(4)亲权作为民事权利,是一种利他的民事权利。
(5)亲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和专属权性质。
“亲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生条件:依法定而当然发生。
(2)目的: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
→内容:人身照护和财产照护;
→行使限制:监护必要的范围且符合子女的利益。
(3)双重性:权利+义务。
(4)权利属性:利他的民事权利。
(5)性质:绝对、支配和专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