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步行街两侧的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且不应小于9m。
(2)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级别不应小于1.00h,并应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 m 、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的实体墙。
(3)步行街的顶棚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 h 。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小于6.0m ,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直采用常开式排烟口,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