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2)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