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废止
重新检验
继续有效
自动延期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