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试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192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八七会议”决定在农村开展土地革命,并明确提出了土地革命的方针,即消灭封建土地剥削制度,揭开了根据地土地立法的序幕。1928年毛泽东主持起草的《井冈山土地法》,1929年的《兴国县土地法》,而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则是1931年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共14条。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没收土地的范围
由于受左倾思想影响,这一时期的土地立法关于没收土地的范围屡经变动:《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的对象是“一切土地”;《兴国县土地法》:更正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地实行没收”,富农的土地也在没收之列。
1935年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进一步更正为“富农自耕及雇人经营之土地、不论其土地之好坏,均一概不再没收之列”,最终对没收土地的范围作出了科学的规定。
(2)没收后土地的分配方法
大多数土地法规都采取了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给农民的做法,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则规定了采取按最有利于贫农、中农利益的方法分配土地。这是受左倾错误影响,采取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极端做法,将地主和富农彻底推到了对立面,给边区的工作造成了较大的损害。1935年后这一错误规定得以纠正,地主和富农也可以分得一份土地,自食其力。
(3)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大多数土地法规定没收后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分得土地的农民只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对此稍有改变:一方面规定土地实行国有,但另一方面又规定现在仍不禁止土地的出租与土地买卖,实际承认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题目解析

192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八七会议”决定在农村开展土地革命,并明确提出了土地革命的方针,即消灭封建土地剥削制度,揭开了根据地土地立法的序幕。1928年毛泽东主持起草的《井冈山土地法》,1929年的《兴国县土地法》,而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则是1931年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共14条。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没收土地的范围
由于受左倾思想影响,这一时期的土地立法关于没收土地的范围屡经变动:《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的对象是“一切土地”;《兴国县土地法》:更正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地实行没收,富农的土地也在没收之列”。
1935年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进一步更正为“富农自耕及雇人经营之土地、不论其土地之好坏,均一概不再没收之列”,最终对没收土地的范围作出了科学的规定。
(2)没收后土地的分配方法
大多数土地法规都采取了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给农民的做法,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则规定了采取按最有利于贫农、中农利益的方法分配土地。这是受左倾错误影响,采取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极端做法,将地主和富农彻底推到了对立面,给边区的工作造成了较大的损害。1935年后这一错误规定得以纠正,地主和富农也可以分得一份土地,自食其力。
(3)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大多数土地法规定没收后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分得土地的农民只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对此稍有改变:一方面规定土地实行国有,但另一方面又规定现在仍不禁止土地的出租与土地买卖,实际承认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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