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藩院则例》
《钦定西藏章程》
《蒙古律例》
《钦定回疆则例》
《钦定宗人府则例》
ABCD,清朝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蒙古律例》(适用于蒙古族聚居地区)、《钦定回疆则例》(又称《回例》)、《钦定西藏章程》(又称《西藏通制》)、《理藩院则例》(我国古代民族立法的代表性法律)等。
E项,《钦定宗人府则例》是清朝为中央机构编的则例,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