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
隋朝
宋朝
明朝
继承的份额,明朝实行“诸子均分”原则,无论是妻生子、妾生子还是婢生子都一样均分,奸生子与上述各类儿子一起继承时,继承份额为其二分之一;若是没有上述儿子,则应为死者立嗣,奷生子和嗣子平分遗产;若是没有适合立嗣的对象,则奸生子可继承全部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