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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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汉宣帝(公元前66年)正式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刑罚原则,即祖孙三代、夫妻之间,卑幼隐匿尊长罪行的,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隐匿卑幼罪行的,除死罪要上请,其他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刑罚原则是汉朝引礼入法的重要体现,对后世法律有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