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由民商法调解的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案件。主要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股权纠纷、票据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海事纠纷等。
(2)由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的纠纷。主要包括离婚纠纷、收养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扶养纠纷、继承纠纷等。
(3)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4)《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主要包括:特别程序中除了选民资格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非讼案件;申请支付令案件、公示催告案件、破产案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