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甲有两个儿子乙和丙,甲死之后遗有房屋6间。乙乘丙外出之际,将房屋全部卖给丁,后因支付价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丙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是( )

A

必要的共同原告

B

普通的共同原告

C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

A、B选项,原告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共同诉讼人就其实质而言,并非一种独立于原、被告之外的当事人,只是人数增多而已。乙和丁存在支付价款纠纷,而丙的主张既不同于原告乙、也不同于被告丁,丙不属于共同诉讼人(既不是必要的共同原告,也不是普通的共同原告)。排除AB选项。

C、D选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物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从而通过起诉的方式,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甲的房屋乙、丙均有权继承,丙对诉讼标的物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项正确,D项错误。

故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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