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1月8日起相机风险由乙承担
自2016年1月15日起相机风险由乙承担
自2016年1月18日起相机风险由乙承担
自2016年1月20日起相机风险由乙承担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法律以交付作为风险负担的基本界限。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本题交付延迟并非买受人的原因,因此仍以交付作为风险负担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