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的撤销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处。要约尚来到达受要约人的,可以通过要约的撤回阻却要约的效力。
(2)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承诺人之处时,承诺尚未发出。要约经承诺,不得再撤销,因为双方已经达成合意,即便发出的承诺尚未到达要约人处,要约也不能撤销,因为合同的成立只是时间问题。
(3)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或者要约人未表示要约不可撤销。
(4)不存在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情形。
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要约的撤销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