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0月10日交货,乙在收货后10天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

A

先履行抗辩权

B

同时履行抗辩权

C

先诉抗辩权

D

不安抗辩权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

关于不安抗辩权,我国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第2项规定,选D项。

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是双务合同中的后履行方,而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是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方。本题中,甲是先履行方,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不选A项。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履行顺序没有先后之分,双方当事人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是本题表述的情形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故不选B项。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合同中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抗辩权。C项明显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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