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甲为设立蓝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乙公司的房屋作为蓝天公司筹备处的办公场所, 约定租金 2 万元。蓝天公司成立后,乙公司对到期未付的租金( )

A

只能请求甲支付

B

只能请求蓝天公司支付

C

有权选择请求甲或蓝天公司支付

D

有权请求甲和蓝天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

《民法总则》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甲为设立法人(蓝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因此本题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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