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甲、乙、丙设立一合伙企业。2014年8月,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贷款36万元,同年10月,丙经甲、乙同意退伙,依约承担了15万元的合伙债务。2015年2月,丁经甲、乙同意入伙,并约定丁对入伙前该合伙企业所欠债务不承担责任。对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有( )

A

B

C

D

正确答案:A,B,C,D
题目解析

1、《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没有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可以改变连带责任的承担。

2、因此本题中,丙虽然退伙了,丁虽然是新入伙,且二人都与甲、乙约定了债务承担的条款,但是不能对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乙丙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ABCD项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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