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乙
丙
丁
1、《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没有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可以改变连带责任的承担。
2、因此本题中,丙虽然退伙了,丁虽然是新入伙,且二人都与甲、乙约定了债务承担的条款,但是不能对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乙丙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ABCD项全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