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妻子
甲的姐姐
甲的债权人
甲的外祖父
《民通意见》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本条规定的“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等。可见,备选项应全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