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如果有其他合法方法可以避险,则不可以实施紧急避险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甲虽饥饿难耐,但有其他合法方法能解决,其实施的盗窃行为显然不属于迫不得已的情况,不成立紧急避险。A 项错误。
2、实践中,对于商住两用的房屋性质,应根据行为人实施盗窃时该房屋所处的状态确定其是否属于“户”。一般来说,当处于营业状态时,该场所是对外开放的,不具备 “户”的功能特征,不应视为入户盗窃。当夜间已处于关门歇业、休息的状态时,该场所不对外开放,系作为生活起居之用,具备“户”的场所特征和功能特征,此时属于入户盗窃。本案中,甲夜入高层住宅楼超市行窃, 已经不属于营业状态,作为生活起居之用,应属于入户盗窃。B 项说法错误。
3、C 项说法错误,《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甲行窃尚未得手,惊醒了店主夫妇, 并用超市内销售的菜刀砍死前来查看的店主的行为完全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特征。对甲应认定为抢劫罪,不再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4、D 项正确,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危险犯,指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并已将放火的对象物点燃,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甲点燃现场易燃物后逃离,即使火势在蔓延之前被邻居扑灭,但客观上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且浓烟导致店主妻子室息死亡。因此对于甲放火致人死亡的,成立放火罪一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