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主导主要表现为:
(1)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处于特殊地位,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
(2)法律草案、预算案及其他重要议案由政府向立法会提出。
(3)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的议案优先列入议程。
(4)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5)行政长官对立法会通过的法案有相对否决权。
(6)行政长官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解散立法会。
(7)其他。例如,行政长官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批准临时短期拨款,有权决定政府官员或者其他公务人员是否向立法会作证和提供证据等。
可见,选A、C、D项。特区立法会议员由选举产生,行政长官无权任免立法会议员。可见,不选B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