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国务院副总理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宪法》规定,国家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只能由全国人大选举或根据提名决定产生,不选A、B项。
《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不选D项。
《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等其他中央军委组成人员的人选。可见,选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