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严格规定了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大审议决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报国务院审批。
(3)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4)乡、民族乡、镇的建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根据上述规定第(2)项,选C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