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律解释有有权解释(正式解释)和无权解释(非正式解释)之分,有权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而无权解释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可见,A项表述不能成立。
2、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都是法律方法的范畴,但法律解释不同于法律推理。就法律解释和类比推理而言,法律解释存在于立法、行政和司法领域,还存在于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法制宣传等领域,而类比推理主要存在于司法领域,因此,法律解释并不是一种类比推理。当然,法律解释中存在一种类推解释,但法律解释还有当然解释等其他类型的法律解释。总之,B项表述不能成立。
3、由于社会生活是千变万化的,因而法律解释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解释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法律解释是克服制定法趋于僵化的有效途径。可见,C项表述能够成立。
4、法律解释应当考虑社会需要,这是因为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解释有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对于字面解释,要限于立法原意,既不扩大也不缩小,但对于扩充解释,其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要广,因此,法律解释有时不限于立法原意。可见,D项表述能够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