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对主体行为发生的直接作用通常被称为法的规范作用。
2、法的评价作用的形式主要有专门评价和社会评价。前者是指经法律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如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对人们行为所作的裁判或决定,其特点是代表国家,具有国家强制力,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又称效力性评价。
3、法的教育作用是通过正反两个方面来实现的:一方面,通过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制裁,对包括违法者本人在内的一般人均起到警示和警戒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奖励,对一般人的行为起到表率、示范作用。
4、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
故本题选ABC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