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唐律首次将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归纳到一起,称为“六赃”。《唐律疏议·杂律》将“六赃”归纳为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
2、受财枉法是指各级官吏收受当事人贿赂而利用职权曲法枉断,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为其开脱罪责。从本题题干表述的情形看,县令所犯的赃罪符合受财枉法的特征,故选B项。
3、受财不枉法是指各级官吏虽然收受财物,但并没有曲法枉断的行为。
4、受所监临财物是指主管官员非因公事而私下接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5、坐赃是指主管官员以外的其他一般官员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本不应当取得的财物的行为。
A、C、D项表述的赃罪与题意不符,故不选A、C、D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