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制度首立于唐朝
“十恶”是由“重罪十条”发展而来的
官僚贵族犯“十恶”者可以官品抵折刑罚
“十恶”中的“谋大逆”是指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君主政权
“十恶”制度创立于隋朝,而不是唐朝。可见,A项表述错误。
“十恶”制度是由南北朝北齐时期创立的“重罪十条”发展而来的,隋朝经过继承和发展,创立了“十恶”,并规定于《开皇律》中。可见,B项表述正确。
对于犯“十恶”重罪的官僚贵族,不得以官品折抵刑罚,即不得适用官当,甚至不能享有八议、上请、减刑、赎刑等特权。可见,C项表述错误。
“十恶”中的“谋大逆”位列“十恶”第二,是指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的犯罪,而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君主政权的犯罪是“谋反”,而不是“谋大逆”。可见,D项表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