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法院组织法是清末修律过程中于1906年制定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故选B项。
清末于1906年公布的《裁定官制谕》为清末官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依据该文件,改刑部为法部,主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主最高审判。《裁定官制谕》并非法院组织法,故不选A项。
《法院编制法》也是法院组织法,但公布于《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之后不久,它并非是第一部法院组织法,故不选C项。
《暂行法院编制法》是北洋政府在清末《法院编制法》基础上稍加删改而制定的,其内容基本沿用《法院编制法》。可见,不选D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