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包括: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即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异物,使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或者失去应有的使用功能。
(2)以假充真,即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使用性能的产品。
(3)以次充好,即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以残次、废旧零配件拼装后冒充正品、新产品。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冒充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合格产品”指不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
助记关键词:
掺假——不达标;充真——没有某种使用性能;充好——不高级,非正品;充合格——不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