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南宋庆元年间,某州有一妇人被杀。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衙拘捕,受尽拷掠,招认了“杀妻事实”。在该案提交本路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对此,提刑司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宋代翻异别推制度规定的是( )

A

发回原州衙由原审官员重审     

B

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

C

上报中央大理寺审理    

D

指定本路另一州衙官员审理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

翻异别推制就是犯人推翻原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须重新审理,应将该案改由另一法官或者另一司法机关审理。改换法官审理,称为“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移”。

本题表述的情形中,犯人推翻原口供,且实碍重罪,须改换官员或机构审理,只有D项表述符合翻异别推,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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