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2011年10月中旬,某市香湖区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该区某高校作为一个选区公布了7260人的选民名单。该选区居民甲曾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至2011年9月23日期满。甲在选民名单中发现没有自己的名字。11月15日,该选区共有3630人参加了投票。在投票过程中,教师乙接受了另外4名教师选民的委托代为投票。选举委员会最终确认并宣布丙以3203张选票当选人大代表。

请结合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相关规定,指出本次选举中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未被列入选民名单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凡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公布选民名单前,甲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已满,依法应享有选举权,有权参加本次选举。
(2)乙接受4名教师的委托代为投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选举法》规定,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3)选举委员会确认丙在本次选举中当选是不合法的。根据《选举法》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该选区共有选民7260人,实际参加投票的选民为3630人,未超过全体选民的半数,故本次选举当属无效。尽管丙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但因本次选举无效,所以选举委员会不应确认丙的当选。

题目解析

本次选举中不合法之处有三点:

(1)甲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有选举权但未被列入选民名单

(2)乙接受4名选民委托投票(选民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

(3)确认丙当选不合法(直接选举,参加投票选民未过半,选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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