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甲未被列入选民名单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凡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公布选民名单前,甲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已满,依法应享有选举权,有权参加本次选举。
(2)乙接受4名教师的委托代为投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选举法》规定,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3)选举委员会确认丙在本次选举中当选是不合法的。根据《选举法》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该选区共有选民7260人,实际参加投票的选民为3630人,未超过全体选民的半数,故本次选举当属无效。尽管丙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但因本次选举无效,所以选举委员会不应确认丙的当选。
本次选举中不合法之处有三点:
(1)甲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有选举权但未被列入选民名单。
(2)乙接受4名选民委托投票(选民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
(3)确认丙当选不合法(直接选举,参加投票选民未过半,选举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