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决定权: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故选项AE当选。
监督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故选项B当选。
选举任免权:按照监察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故选项D当选。
